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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多了,以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,“发生关系”这事其实是不需要的,即使没有任何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证据、口供,也可判处未遂或中止,如果涉及未成年人,还可能是既遂。
典型比如“腿毛太扎”***中止案,定罪的核心证据,是男方曾因面对“女方发起的主动亲密接触”时,“回应的肢体举止轻浮”而发消息致歉,除此以外,口供和鉴定结论都支持男方并未与女方发生性关系,且一直拒绝接受女方的交往邀请,一审以***罪的犯罪中…。